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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公九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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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春秋》有大义,有微言。义也者,以治事也;言也者,以显义也。非事无义,非义无显,斯以文成数万而无余辞。若夫言可立义,而义非事有,则以意生言而附之以事。强天下以传心,心亦终不可得而传。

  盖说《春秋》者之所附也。《春秋》之书“元年”,非有义也。事不足以载义,义亦不得而强附之。凡数之立,以目言之则二继一;以序言之则二继初。目以相并而彼此列,序以相承而先后贯,其理别矣。故《易》言“初”言“二”以达于“上”,《春秋》书“元”书“二”以迄于终。《乾》始不可言“九一”,《春秋》不可言“一年”也。

  乃为之言曰:元,仁也,《乾》之资始,《坤》之资生者也。夫《乾》之资始,《坤》之资生,仁也。

  惟仁以始,惟仁以终,故曰“乃统天”。统天者,统天之所有进,而六位时成一元矣。浸令天之以“元”始,以“亨”“利”中,以“贞”终,则始无“贞”而终无“元”。

  俯仰以观天地之化,曾是各有畛而不相贯乎?故夫人君之以仁体元也,自践阼之初迄顾命之顷,无异致也。初年而元,将二年而不元矣,其将取法于“亨”乎?

  而体仁长成人之德,岂一年而竟乎?志学之事,在谨于始;凝道之功,必慎于终。

  故曰:仁以为己任,死而后已。天以仁覆,地以仁载,历终如始,而大始者不匮。故春夏生而亦有其杀,秋冬杀而固有其生。有序成,无特用也。

  仅然以始居仁而莫统其后,则亨者倚于文,利者倚于惠,贞者倚于谅矣。呜呼,为此说者之强言立义而强义附事,夫君子不如其已之也!

  二

  无一时之宜,不足以陷愚人,无大义之托,不足以成忍人。是以君子恶佞,恐其乱义也。因时而适宜,舍小以成大,皆义说也。陷隐公于愚者,必曰国有长君,社稷之福;成郑庄之忍者,必曰祸在宗社,兄弟为小。

  持之一日,协之众口,而谓不然者鲜矣。微子非不谂纣之足以亡,而去之若惊,亦以人臣无将耳。舜不以忍试之象,顾封之而且以弭其奸。故义者,先揆于己,次揆于物,不以己徇物,则制物之义由己立矣。

  故曰义内也,非袭取而可无馁也。义在内,故外无权。以心生义,以义从心,佞者之义说乃悯默而不敢试于前。鲁、郑之君怵于利深矣,恶足语此。

  利贼义,佞乃乘之而大祸起,可但已哉!

  三

  子之于父母,天也,可自致者无不致,而有其不能致者,不得以求己之道求亲也。故事父母以谏,而有所不谏。墨胎君之于叔齐,帝乙之于纣,鲁惠公之于轨,屈道以徇爱,宗臣之所必违,廷臣之所必争,天下后世之所必摘,而伯夷、微子之与隐公,道不得而兴。

  夫以亲之有大恶而己不得与,其存也不谏,其没也不违,则人子固有所忌而不敢致者矣,身在故也。身固轻于亲,则捐身以从亲;事亲立身,皆身事也,则诚身以顺亲。故曰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,吾未之闻也。谷梁子欲隐公之据其位,以为正亲之道,失其所事亲之身,而道圮久矣。孝子之立身,亲之得失且姑置之,而况其他乎!

  四

  隐公无可立之义,则可以摄;隐公固有可立之义,则不得复为摄矣。不得为摄,故隐公之立为争国,《春秋》必绌其乱;不得为摄,则桓公之立为弑君,故《春秋》必目其贼。周公无嗣周之义,是以摄而不惭。微子有元子之尊,是以去而不恤。别嫌明微,而后义喻于心。

  五

  夫妇之道,从以为顺,别以为正。从而不弛其别,别而不悖其从,履正而行顺矣。从者天也,天以合为德,使人殊于草木之无情也。别者人也,人以辨为纪,人之殊于鸟兽之非性者也。生而从者,妇之顺;生而别者,夫之正。逮其没矣,孝子慈孙为合而从之,以敦亲也。

  合而从之,必辨而别之,以致尊也。不辨无别,一之相从,则是为其生之相合也。以情而徇之,而性?矣。夫孝子慈孙以道尊亲,而岂其然哉!故曰合葬非古也。古之为墓者,丈夫从于丈夫之党,以其昭穆而祔于王父;妇人从于妇人之党,以其昭穆而祔于王姑。崇别者,使之居正以终。所谓以道事亲,而尊之者至矣。

  母之丧服替于父,父在则不得伸其尊,其葬合矣,则将等夷之而无所替邪?抑使之相就而故替之邪?无使相就而故替之,斯以义制礼,而尊其母者可伸。故丧有异服,而葬无异制,别则得以伸恩也。

  且夫祔庙之礼,衬于王姑而弗同寝,厚其别也至矣。别之既厚,乃可合之以敦亲。故有事则告配而合食。合食者亲之也,告配而后合,则以示夫合之者子孙之义,非先人之志欲,尊亲之义,并行不悖矣。夫祭者以享神也,葬者以藏形也。神肇性,形开情,性率道而尤不苟从,情统欲而且使无别,是为导谀之子孙,不能以性事亲而爱以姑息也,故曰合葬非古也。

  古道替,礼意湮,私欲横行,天理不复,乃有如宋人之制:皇后先薨,则留葬以俟山陵之合。此夫以婉昵之情处其君亲,不孝之尤。而说《春秋》者且以为古。张氏洽。邪说殄行,嘻,亦甚矣!殡非殡,葬非葬,乖死者归藏之期,而悬拟生者之旦夕同处,何不仁也!

  君子以性治情,则情顺而性正,视其亲犹己也,视其亲之亡犹存也,则何事此婉昵者为哉!

  隐夫人子氏薨,而不书葬,著恩礼之不逮焉尔。隐公之为君,大夫卒而不视小敛,夫人薨而替其葬,《春秋》以为已薄,著其事而义自见也。

  《谷梁》谓“夫人之义从君者也”,夫生从君,而死从王姑,礼别而义殊矣。一而无辨,此恶知礼意哉!

  六

  义之制在心,如利斧之析,可否破而无有萦迴其间者也。故以让制者远避于受,泰伯、虞仲是已。以摄制者不疑而让摄,舜、周公是已。恶有持君父之家国,中立于辞受,退不避其荣,进不任其重,萦迴两端以交丧哉!

  隐公之可有国,与其不可有国,一惟制之审耳。其不可有,即其可有而欲不有,则如泰伯、虞仲,离之千里,而兴废之故不再与闻,可矣。如其可有,则固有之,居大位,守大器,握大魁,流放窜殛惟所施;定宗礼,翦商、奄,诛二叔,唯所用义不得复听之他人矣。

  今所不避者荣也,所不任者重也。公子豫不告而伐卫,行矣;公子翚固请而伐郑,行矣;先期而伐宋,从之矣。乃若曰吾摄也,弗执焉以自任可也。以君父之国家,倒权而授之臣下,而鲁公室之不有威福自此而始,岂徒丧其身之足以偿责乎?嗟乎,于肃愍之不免于祸,天也,人已尽矣。持大制而行乎不中正之途,荏苒逡巡,祸固不可避,而咎随之矣。《易》曰:“过涉灭顶,凶,无咎。”君子之免于咎也,灭顶之不恤,而况其他乎!

  七

  “卫人杀州吁于濮。”大词也。大卫人之杀,而天下固不能难也。当时之蠹法者,莫甚于弑君之贼,与于会则不复讨。大国之不能讨,而国人固不敢讨矣。宋、鲁、陈、蔡俨然以友邦之礼礼州吁,厚树之兵而张威于外,乃卫人之杀之如蹑逸豚、如逐失穴之虺而无难也。故奉大义以行所得为,习俗不能违,强援不能争,已成之势不能掣。《春秋》大卫人之杀州吁,而天下无不可为之义矣。

  八

  “庚寅我入祊。”幸词也。“辛未取郜。辛巳取防。”重幸词也。人归之则必入之,而犹矜言庚寅我入之,幸此日之遂得有夫祊,故曰幸词。与人伐国,己独得地,辛未有所取焉,辛巳有所取焉,故曰重幸词也。

  非《春秋》之幸之也,鲁幸之也。鲁幸之,而为之幸词,所以达小人侥幸之情也。

  王充曰:“君子有不幸而无幸,小人有幸而无不幸。”幸之所成,必不徒然。非我所必得,而一日得之,得之不已,而他日又得之,岂人之愚而己之独幸哉?

  鲁之为利取也,成于郑之亢周也,成乎齐之图伯也。郑有凌蔑君父之恶,而鲁分其恶;齐得郑以成其势,而鲁因成之。终春秋之世,鲁以懿亲元侯,驱役于齐、晋、楚、吴,而不能自振以弥缝王室,自此始矣。

  幸之所成,咎之所启,可弗畏哉!长孙无忌以宝赂而族灭于武氏,李德裕以美官而见制于宗闵,要终而言之,小人之幸又奚足以为幸!

  九

  鲁没于利,惟郑指而趋合于齐,愚矣。乃郑何为者?以利贸鲁而为齐驱也。故鲁愚而郑不独智。

  夫愚者恒自智也。鲁曰:“合于齐,非吾病也,而三得邑,是坐获也。”鲁智则愚将在郑,郑智其出鲁下乎?

  乃郑抑曰:“祊非我利也,既授之鲁,入之矣,其能终利我许田乎?若郜、防者,他人之失,他人之得,而徒为吾贸也。且鲁既收之于郜、防,则不得复收之许。是以二邑易一国也。”故齐以许让鲁,而鲁不敢有,迨于兼许,而郑之自智也效矣。

  故之三国者,惟齐为若不智,取之宋则鲁有之矣,取之许则郑有之矣。孰知齐之不捷于自智者,其智狡乎!

  以齐之智,行之以义,其可王也。虽然,齐之取偿于二国者,又在纪也。鲁欲合郑救纪而不能,齐制之矣。故之三国者,狎相没于利,而得之益缓,利之益大,据之益安。故曰“小人喻于利”,惟齐独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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